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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軍訓室

用路人對路權應有的認識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資訊技術服務中心

一、

路權的意義

(一)

用路人(駕駛人)再使用道路的時候,彼此之間經常有衝突產生,例如車輛在行進中變換車道,停靠路邊、路邊起步、路口左、右轉彎………等經常會與週遭其他人車形成衝突點,如何避免衝突點產生,達到交通順安全,順序的目的,就必須對使用道路優先順序有所規範,此規範即「路權」的規定。

(二)

「路權」簡單的說就是「使用道路的優先權」。道路交通主管機關藉由道路通法規(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交通管制措施(如設置各種專用道、行人陸橋、地下道、號誌……)等,規範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並將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法則,具體規範及交通法規之中,指導用路人用路行為。

二、

建立路權觀念的目的

(一)

「路權」觀念的建立,非一句話或一個口號(如「流汗總比流血好,騎乘安全帽」、「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就能瞭解其義,因為「路權」係抽象觀念,它包含的內容甚多,主要規範在交通法規中,尤其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內。

(二)

建立用路人正確路權的觀念,主要目的在使用路人知道如何正確使用道路,明瞭在何種道路上優先通行權,避免誤認自己擁有道路通行的優先權,而發生爭道、搶先的現象減少與其他人車的相互衝突增加車流順暢提高道路之使用率進而確保用路人之安全

(三)

路權也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研判的主要依據。一般人發生交通事故常有「大車撞小車,大車較吃虧」、「被撞是對,撞人則錯」、「交通事故肇事雙方都有錯」……等許多似是而非的觀念。其實判定肇事原因及責任,主要依據「路權」規定,亦即交通法規之規定而判定。

三、

交通法規對於路權的規範
道路為提供用路人通行之公共空間,用路人使用道路彼此間發生衝突關係時,為維護道路之使用秩序及安全,於交通法規中對於不同的用路人,交通狀況及駕駛行為均有明確條文的訂定。以下將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有關「路權」規定予以彙整庭共參考。

(一)

道路中行車之路權規範: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條有關駕駛人駕車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服從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稽查任務人員指揮。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有關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後車對於前車應保持安全距離,應注意車前狀況,兩車併行間隔即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有關汽車行駛車道之規定。

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條有關汽車交會之規定。

5.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之規定。

6.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六條有關汽車迴車之規定。

7.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條有關汽車倒車之規定。

8.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二條有關汽車停車及臨時停車之規定。

9.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二十四條有關慢車行駛道路之規定。

10.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二十六條有關慢車超車之規定。

1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三十一條有關慢車停放之規定。

1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有關不得製造道路路障之規定。

(二)

交岔路口行車之路權規範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有關汽車行駛道路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之規定。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二十五條有關慢車行駛道路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之規定。

(三)

機車之路權規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有關機車行駛道路行駛車道及轉彎之規定,及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四)

行人交通之路權規範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三十三條,有關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右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有關行人穿越道路之規定。

(五)

緊急任務車輛知道路規範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三項有關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線、標誌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第四項有關執行任務之警備車或巡邏車得不受行駛車道之限制

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六項有關聞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應立即避讓之規定。

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有關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其停車及臨時停車地點得不受限制之規定。

5.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二十九條有關慢車執行行駛或停止時,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警號應立即避讓。

四、

常見侵犯路權的行為

(一)

汽機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

(二)

未依標線線指示行駛。

(三)

未依遵行方向或逆向行駛。

(四)

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或間隔。

(五)

起步未讓行進中人車先行。

(六)

任意變換車道或違規超車。

(七)

搶越行人穿越道。

(八)

未依規定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

違規佔用道路。

(十)

交岔路口常見侵權行為。

(十一)

未依規定讓車。

(十二)

佔用左右轉專用車道。

(十三)

違反號誌管制或不依號誌指示行駛。

(十四)

未保持路口淨空。

(十五)

違規左右轉彎。

五、

結語
路權的規範促使交通流暢及安全,用路人應建立「尊重他人路權,就是保障自身路權」的觀念,從而培養尊重路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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